积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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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食卡
美食卡

积分包括:消费积分和奖励积分。

“消费积分” 指按当月客户通过118114餐饮联盟订餐实际消费的“费用合计”计算的积分。每一元积一分,不足一元不积分。当月消费积分累计称为“月消费积分”,当年各月消费积分累计称为“年消费积分”,所有消费积分累计称为“总消费积分”。

“奖励积分”指不定期赠送给客户的积分。我公司将根据“118114餐饮联盟”客户在推荐餐厅消费以及是否参加促销活动等情况,不定期的赠送积分。

客户已经兑换的积分称为“已兑换积分”,达到兑换标准兑换后剩余的积分称为“可兑换积分”。

积分兑换资格: 积分兑换资格按客户的总消费积分制订。当“118114餐饮联盟”客户总消费积分大于等于500值后方可参与兑换,而且永久具有兑换资格。

积分有效期: 从2007年6月15日起积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三年滚动清零,每年12月执行。三年滚动清零是指客户第一年获得的年度总积分在第三年末仍有未兑换的积分余额在第三年年末清零,先积分先扣除。如2007年的积分可以在2007年至2009年使用,2009年年底清零。

积分按日进行计算,次日记入客户帐户。 2007年6月15日之前加入的客户,积分从2007年6月15日起开始累计。2007年6月15日之后加入的客户,其积分从第一次成功订餐起开始累计。